(2016)川1402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成都大众杜克普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佳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大众杜克普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佳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大众杜克普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国彬,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佳诚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强。成都大众杜克普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川140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佳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四川佳诚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大进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74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诉讼费5020元、保全费4020、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查明:我院于2015年10月12日接受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已立案执行四川维度服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佳诚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已对被执行人四川佳诚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及产品采取了查封措施,尚在处理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王朝学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建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