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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素梅与阴建华、刘石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梅,阴建华,刘石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素梅,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阴建华,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石珠,女,1976年6月3日出生。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5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阴建华、刘石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阴建华、刘石珠至今未履行。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阴建华、刘石珠所有的座落于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东方花园联排住宅x幢xx号房产,现该房产正在司法处置中,被执行人其他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仁华审判员  廖国辉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