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4执2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孙万法与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万法,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2915号申请执行人:孙万法,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东海湾中心1号楼1001,组织机构代码:66929978-8。法定代表人杨庆民,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幼梅,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孙万法与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924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因另案((2016)闽0524执914号)被查封,正在处理中,本案待参与分配,且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