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贵明、陈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明,陈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997号申请执行人:李贵明,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陈纲,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李贵明与陈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8885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6000元,被执行人表示待领工资后即履行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