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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59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福林,男,1957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