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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7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斌申请执行刘自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刘自芬,苏赵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91年8月10日生,住永仁县中和镇。被执行人:刘自芬,女,1968年1月20日生,住永仁县猛虎乡。被执行人:苏赵全,男,1966年4月10日生,住永仁县猛虎乡。本院在执行李斌与刘自芬、苏赵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永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自芬、苏赵全返还申请执行人李斌28619.37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