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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行申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韩梅诉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梅,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4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青山大街。法定代表人邵连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彦东,该局法制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田成全,该局法制大队民警。韩梅因诉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下称伊春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中行终字第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梅申请再审称,其没有违法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伊春分局提交意见称,申请人韩梅多次到中南海重点地区非信访地上访,被训诫后仍不听劝阻而重复上访,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其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韩梅多次到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伊春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韩梅的诉讼请求正确。韩梅申请再审的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韩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柏 坤代理审判员 张 云 强代理审判员 皇甫延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郝 欣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