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执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天津滨海万盈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天津滨海万盈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海洋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济润石油海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申润海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天津万和锦业投资有限公司,海跃海洋石油服务(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王炜,王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24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住所地天津西青开发区兴华道16号。负责人:陈智晶,行长。被申请人:天津滨海万盈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新街86号。法定代表人:李恩波,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泰达海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捷达路26号C区写字楼。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济润石油海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G3703室。法定代表人:王炜,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申润海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四路102号3-B-104-1室。法定代表人:李恩波,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万和锦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纪庄子北道19号-3J01室。法定代表人:王炜,总经理。被申请人:海跃海洋石油服务(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区)亚洲路与欧洲路之间郑州路以南区域东疆金融贸易服务中心B座5007室-23。法定代表人:王炜,总经理。被申请人:王炜,男,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王凡,女,汉族,1964年3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与被申请人天津滨海万盈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海洋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济润石油海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申润海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天津万和锦业投资有限公司、海跃海洋石油服务(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王炜、王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海万盈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海洋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济润石油海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申润海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天津万和锦业投资有限公司、海跃海洋石油服务(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王炜、王凡银行存款人民币142836524.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提供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海万盈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海洋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济润石油海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申润海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天津万和锦业投资有限公司、海跃海洋石油服务(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王炜、王凡银行存款人民币142836524.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金清审 判 员  郭胜明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二○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培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