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24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姜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张雨、梁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钟承强、游青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公司,游青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张雨,梁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钟承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2881号原告姜进,女,生于1991年9月22日,住苍溪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公司。住址苍溪县陵江镇人民东街。法定代理人冉晓东,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旭,职员。被告游青松,男,生于1989年11月6日,住绵阳市三台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三段港湾国际三楼中国人寿财险。法定代理人邹红,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柳均,职员。被告张雨,男,生于1978年4月4日,住苍溪县。被告梁飞,男,生于1973年5月7日,汉族,住苍溪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址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陈如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元,职员。被告钟承强,男,生于1961年11月18日,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张雨、梁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钟承强、游青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进于2016年11月4日以医药费发票丢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姜进承担。审判员 田 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崔小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