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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1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秀枝与被执行人刘晓玲、吴建吉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秀枝,刘晓玲,吴建吉,庄秀枝,刘晓玲,吴建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秀枝,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刘晓玲,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吴建吉,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秀枝与被执行人刘晓玲、吴建吉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晓玲、吴建吉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指定其在2015年11月19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建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温陵路支行存款16000元。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和存款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晓玲、吴建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林育群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施宣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