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2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雅美花架厂与天津金盛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雅美花架厂,天津金盛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73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雅美花架厂。经营者孙开斌。被执行人天津金盛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开河,董事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雅美花架厂与被执行人天津金盛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6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告于2016年8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本金400万元及利息44万元;诉讼费、保全费2368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于2016年8月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中,本院查封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产品以及生产材料,并依法对处置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报告书均无异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对本院依法委托评估的财产及其他财产达成和解协议,折价800000元。申请执行人对该财产不再要求执行,并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在审理中已查封车辆档案,不要求本院查找车辆,执行该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273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付国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