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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恢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29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大荔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同州路汇邦幸福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刘某某偿还借款40000元,张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在执行中,已执行全部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新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