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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7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绍兴东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绍兴东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707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广化街281号。代表人:王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晨,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东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君悦华府悦盛苑12庄2层4号营业房。代表人:周树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被告绍兴东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臧丽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