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云南金孔雀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思茅区民之心农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金孔雀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普洱市思茅区民之心农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执54号申请执行人:云南金孔雀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法定代表人:龚新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民之心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云南金孔雀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普洱市思茅区民之心农业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云08执54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民之心专业合作社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玉溪市红塔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其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被羁押,公司经营活动基本停止。法院执行干警对该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所有权、工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的四间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房屋土地目前无法进行拍卖,亦不能交付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合议庭认为根据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实际情况,应当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8执5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勇审 判 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李俊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许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