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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3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尹某1、冯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1,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3515号申请执行人尹某1。法定代理人尹某2。被执行人冯某。案由:抚养费纠纷。申请执行人尹某1与被执行人冯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56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被告冯某给付2016年4月至6月子女抚养费1350元。本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尹某2到庭以书面形式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2016年4月至6月子女抚养费13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终结本案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书面撤销执行申请,表示本案可终结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351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