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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3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建明与潘文金、龙岩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明,潘文金,龙岩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346号申请执行人林建明,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上杭县。被执行人潘文金,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龙岩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军民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72973096-4。法定代表人卢晓琴,总经理。本院2016年07月05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林建明与被执行人潘文金、龙岩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02民初106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龙岩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文金应支付欠款12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文金、龙岩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本案已申请参与分配执行��。被执行人潘文金所有的车辆已被本院(2016)闽0802执3340号案件查封,由于查找不到,暂未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33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