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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3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拓普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兴昌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拓普环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兴昌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拓普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社区瓦窑坑北工业区2号B栋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7765489-3。法定代表人:崔永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武,广东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莉,广东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恒兴昌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吉祥一路22-1号A栋101、201、301,组织机构代码:68038902-0。法定代表人:翟清力,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拓普环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恒兴昌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07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引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深圳市拓普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瑜  瑜审 判 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王  丹  妮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周明(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