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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吴堂芝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广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堂芝,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广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吴堂芝,男,汉族,住所地在射阳县.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在盐城市黄海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蔡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广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在盐城市解放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孙崇皓,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堂芝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广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堂芝于2016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