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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魏锋刚与赵真、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锋刚,赵真,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魏锋刚。被执行人赵真。被执行人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赵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锋刚与被执行人赵真、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1002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真、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魏锋刚借款本金98000元,支付利息27440元,合计125440元。案件受理费2829元,由被告赵真、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魏锋刚与被执行人赵真、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真、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用其实现的债权履行本案。目前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魏锋刚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002执13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张 超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