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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绍军与吴伟、王艾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军,吴伟,王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973号申请执行人:刘绍军,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被执行人:吴伟,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艾华,女,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绍军与被执行人吴伟、王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吴伟、王艾华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吴伟、王艾华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吴伟、王艾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绍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伟、王艾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伟、王艾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9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绍军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彦伟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