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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3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文钦与王锦珊、杨惠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钦,王锦珊,杨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687号申请人:陈文钦,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涛,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王锦珊,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申请人:杨惠英,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陈文钦与王锦珊、杨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文钦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锦珊、杨惠英所有的价值116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陈文钦提供陈秀玲、曾天龙二人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西林西里111号904室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证财产保全担保的有效性,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王锦珊、杨惠英价值116000元的等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申请人陈秀玲、曾天龙二人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西林西里111号904室房产。案件申请费1100元,由申请人陈文钦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锦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