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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乔天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天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3009号原告乔天明。委托代理人彭明文,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明(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宝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慧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