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4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巧玲与被告叶雪华、谢晓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玲,叶雪华,谢晓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724号原告:李巧玲,女,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叶雪华,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谢晓周,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忠,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巧玲与被告叶雪华、谢晓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巧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少辉审 判 员 林桂才人民陪审员 黄金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