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76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永盛印务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徽永盛印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7611-2号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招行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8470291H。法定代表人:俞能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满,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云,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永盛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西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00000105630。法定代表人:李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永盛印务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8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1元,由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一军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人民陪审员 吴群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廖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