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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高鹏与刘旭东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鹏,刘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高鹏,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洮南市。被执行人刘旭东,女,1993年8月19日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高鹏与被执行人刘旭东因婚约财物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日作出的(2014)洮万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旭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旭东下落不明,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鹏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刘旭东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鹏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金安宁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何秋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