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督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周志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周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120号申请人: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正巧,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周志,男,1975年09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1月1日发出(2016)皖0504民督12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陈周志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7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杨 芬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魏美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