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行审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响水县国土资源与蒋建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响水县国土资源,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24行审115号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国土资源。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友俊,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家春,该局××监察大队副队长。被执行人蒋建平,养殖户。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蒋建平国土行政处罚一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蒋建平的执行。本院认为,原告响水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蒋建平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周来清审判员 孔玲玲审判员 张爱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嘉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