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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7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孙海龙 与刘丽杰、姜延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龙,刘丽杰,姜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7执86号申请执行人孙海龙,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九里村农民。被执行人刘丽杰,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九里村农民。被执行人姜延波,男,汉族,碾子山区九里村农民。孙海龙与刘丽杰、姜延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7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丽杰、姜延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海龙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丽杰、姜延波尽快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丽杰、姜延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但其所有的房产已经被其他案件查封,正在处理中,此二人亦无其他存款及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丽杰、姜延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丽杰、姜延波有其他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7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泉审判员  王长友审判员  纪振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