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7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陈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陈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7026号原告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北路1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18522334P。法定代表人沈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许红,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陈健,男,汉族,1971年4月8日生,住启东市。本院受理原告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陈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