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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10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邓鉴树与苏焕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鉴树,苏焕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111民初10216号原告:邓鉴树,男,汉族,1955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叶杜兴,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焕章,男,汉族,1979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称:2016年2月22日被告因生活及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8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22日。原告在当天向被告交付了8万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据。合同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本金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苏焕章确认欠原告邓鉴树80000元,分三期给付:第一期还款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金额为25000元;第二期还款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金额为25000元;第三期还款时间为2017年1月31日,金额为30000元;若任一期未按时支付,原告邓鉴树可就余下的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苏焕章从2016年3月23日起按欠款金额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原告邓鉴树、被告苏焕章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本案诉讼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苏焕章负担,被告苏焕章在支付第一期款项时向原告邓鉴树支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张里活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人民陪审员  冯桂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