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宁夏汉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尚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汉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664号原告:宁夏汉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永乐南路汉唐庭院小区汉唐物业会所。法定代表人:李杰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燕,系该公司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尚秀,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原告宁夏汉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尚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汉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汉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尤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