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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陆明昌与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明昌,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陆明昌,男,1963年1月22日,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鸣县城江滨路9、10号本院在执行(2016)桂0122执425号案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20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