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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与零少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零少祥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213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廉州镇解放路。法定代表人:陈贞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零少祥,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诉被告零少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兴桃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蒋观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