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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抗3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伍永春盗窃罪一案再审再审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冀06刑抗34号原审被告人伍永春盗窃罪一案,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以(2016)冀063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永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日以冀保检公一审刑抗(2016)35号刑事抗诉书对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提起抗诉,认为原审判决中未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曹文英审 判 员  王 洛代理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