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19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王贇博,房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9492号申请人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八号国际财源中心16层。法定代表人傅海德,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贇博,女,1983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房玉玲,女,1955年11月25日出生。申请人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贇博、房玉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朝民(商)初字第360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贇博、房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二○一四年七月一日的贷款本金二十二万一千八百六十七元四角二分、利息八千三百六十四元二角二分、罚息三百一十六元六角三分;二、被告王贇博、房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前款应付款项的罚息(自二○一四年七月二日起至偿清前款应付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的计算即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三、被告王贇博、房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起给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六千一百一十七元三角;四、被告王贇博、房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催款函费用二百元。判决书生效后,王贇博、房玉玲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人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王贇博、房玉玲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商)初字第36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贇博、房玉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王贇博、房玉玲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金玲审判员 田 强审判员 范 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贾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