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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4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叶伟俊与林毓平、王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俊,林毓平,王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912号原告:叶伟俊,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林毓平,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王小丽,女,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俊与被告林毓平、王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伟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叶伟俊负担。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翁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