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4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叶伟俊与林毓平、王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俊,林毓平,王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912号原告:叶伟俊,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林毓平,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王小丽,女,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俊与被告林毓平、王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伟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叶伟俊负担。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翁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