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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翁向东与何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向东,何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1070号原告:翁向东,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9309166015)委托代理人:徐建彬,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奇峰,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公民身份号码:411628199312172213)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向东诉被告何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永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周彩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