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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75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杨,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马秋云,王雪洪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5778号申请人:李守杨,男,196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恒济镇强为村四组13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锋,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斌,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药师村四队100号。被申请人:马秋云,女,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王雪洪,女,1971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守杨诉被申请人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马秋云、王雪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马秋云、王雪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6,1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马秋云、王雪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6,1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童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沈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