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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7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邓有见与张徐江、李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有见,张徐江,李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7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邓有见,男,汉族,住特克斯县。被执行人张徐江,男,汉族,住特克斯县。被执行人李珊,女,汉族,住特克斯县。邓有见申请张徐江、李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特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有见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徐江、李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徐江、李姗支付申请执行人邓有见案款38000元,并由被执行人张徐江、李姗承担执行费用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特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达木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