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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涂益昱与余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益昱,余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710号原告:涂益昱,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现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余海,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涂益昱诉被告余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涂益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涂益昱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益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益昱负担。审判员  贾娟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瑾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