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涂益昱与余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益昱,余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710号原告:涂益昱,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现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余海,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涂益昱诉被告余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涂益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涂益昱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益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益昱负担。审判员 贾娟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瑾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