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千人桥支行与潘成翠、邱家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千人桥支行,潘成翠,邱家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千人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街道。负责人:段贤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潘成翠,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邱家权,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千人桥支行与潘成翠、邱家权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远高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陶同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曹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