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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6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凯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凯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665号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区委前街。组织机构代码:79324977-X。。法定代表人梁振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青,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凯刘某,男,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凯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1月1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伟独任审理。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729元及滞纳金9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