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08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多利与吴燕飞、贺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多利,吴燕飞,贺盼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08000号原告:王多利,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钱凌军,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燕飞,男,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贺盼盼,女,汉族,1985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多利诉被告吴燕飞、贺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燕飞、贺盼盼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自有房产位于XX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燕飞、贺盼盼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杰二0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叶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