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4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梅何堵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何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4执117号被执行人梅何堵,男,景颇族。梅何堵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陇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梅何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梅何堵没有履行义务,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梅何堵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人民币3000.00元。被执行人梅何堵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为外国籍身份,无法向房产、土地、交管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3124执117号梅何堵盗窃罪罚金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祖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正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