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1执3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泉州轩阳包装有限公司与郭泉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轩阳包装有限公司,郭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3216号申请执行人:泉州轩阳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通港路边惠安县惠利得电动工具厂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315554542X。法定代表人:陈养锋,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泉锋,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轩阳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泉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小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