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行审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与王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8行审137号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遂平县国槐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张云峰,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王雷,男,39岁,汉族,住遂平县。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遂国土集字(2015)8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遂国土集字(2015)8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对于该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设施的处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的职权,应由其组织强制执行。对于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罚款1400元的处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处罚决定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月22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或起诉,该处罚决定书在2016年7月23日生效,申请执行人应当于2016年10月24日前申请执行,其于2016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已经超出法定申请执行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遂国土集字(2015)8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事项,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满良审判员 张铁良审判员 张新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贾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