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柳志娥与通城县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志娥,通城县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柳志娥被执行人:通城县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赛甫,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柳志娥与通城县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通城县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柳志娥于2016年5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城县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罗赛甫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继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