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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7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7525号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芳,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梦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