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7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7525号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芳,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梦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