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8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建立与沈玉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立,沈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8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建立,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沈玉泉,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督485号支付令,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华丰��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沈玉泉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沈玉泉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内容详见(2016)华丰评报字第101902号旧机动车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