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执8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建立与沈玉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立,沈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8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建立,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沈玉泉,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督485号支付令,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华丰��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沈玉泉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沈玉泉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内容详见(2016)华丰评报字第101902号旧机动车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