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8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明珠与李卫虎、吴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珠,李卫虎,吴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8223号原告:林明珠,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李卫虎,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吴丽红,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林明珠与被告李卫虎、吴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2016年11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明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林明珠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顺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