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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8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明珠与李卫虎、吴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珠,李卫虎,吴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8223号原告:林明珠,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李卫虎,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吴丽红,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林明珠与被告李卫虎、吴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2016年11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明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林明珠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顺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